上海市行政复议流程如下:
1. 提交复议申请: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交书面复议申请。复议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住址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,以及要求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理由。
2. 受理复议申请: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,并出具受理通知书。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受理日期、受理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3. 复议调查:行政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,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核实工作,了解相关情况和证据。
4. 复议决定:行政机关在复议调查结束后,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复议决定应当包括复议决定的理由、决定的内容、复议决定的日期等信息。
5. 申请行政诉讼: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,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行政复议流程,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具体案件和行政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建议在具体操作前,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,以确保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行政复议。